2006年5月16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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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办公楼离奇成“私有”

  当黑龙江省木兰县木兰镇医院的职工们听说医院的综合办公楼竟然是“私有财产”时,起初还以为是谁编造的一个笑话。但是,渐渐地他们笑不起来了:房主上门催讨房租,继而法院下达了限期搬迁令。

  荒唐官司
  2005年5月,公立的木兰镇医院院长王光伟因病死亡,6月10日上午,新任院长尹明杰接待了一位不速之客,来者是王光伟的前妻于华萍。于华萍开门见山地说:“医院的这栋楼房产权是我的,有法院的判决。医院是租我的房子,我是按合同来收租金的。”于华萍边说边拿出房屋产权证和一份租赁合同。产权证上的主人果真是于华萍,而租赁合同上约定,于华萍以每月5000元价格将房屋租赁给木兰镇医院,合同签订时间为2003年7月1日,代表医院签字的是王光伟。
  尹明杰立即向木兰县卫生局作了汇报,但是局里表示未听说此事。为了弄清原委,医院选派内科医生尚福新等3名职工代表负责调查。
  职工代表调查发现,医院的四层办公楼由“公”变“私”是由县法院2003年作出的一次民事调解确定的。
  此前,于华萍以木兰镇医院欠其本人借款本息合计115.8万元为由把医院起诉到法院。王光伟与妻子于华萍在案中分别担当了被告和原告的角色。
  按照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的规定,县法院只能审理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但是木兰县法院“破格”承接了此案,又“破格”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木兰县法院以异乎寻常的速度和效率,用两天的时间就解决了这起巨额财产纠纷。办案人于当年6月5日召集王光伟和于华萍二人进行调解。王光伟代表医院签字同意将院办公楼、锅炉房及车库等作价90多万元偿还给于华萍,余款20多万元于年底之前偿还。
  在法院调解之后不到半个月,王光伟和于华萍秘密地办理了离婚手续,风平浪静地开始了“新生活”。尚福新等职工说:“离婚之后他们一直和以前一样在一起生活。现在看来,他们离婚完全是假的,纯粹就是为了把得到的财产合法化。”
  这对离婚后的夫妻旋即开始了新一轮“合作”:医院租用了已成于华萍财产的办公楼,每月支付租金5000元。王光伟在院长任内,医院共向于华萍支付了9万元租金。

  疑点重重
  看过法院的民事调解卷宗,职工代表们感到蹊跷:这些年,医院虽然谈不上怎么辉煌,但也算四平八稳,经营状况良好,怎么会欠下于华萍那么多债务?再者,王光伟夫妻都是工薪阶层,怎么会有那么多钱?
  黑龙江龙泰会计师事务所受托对木兰镇医院近年的财务往来状况进行清查。结果发现,在王光伟承包期间和承包结束后他担任院长的几年,医院的财务管理和库存账目一塌糊涂。
  
  如此“效率”
  在那份改变了医院办公楼所有者的调解书的附件“法庭审理笔录”上,被告方王光伟对法官的18个询问十分干脆地回答了18个“没有异议”,没有一个多余的字。就在这样“友好”的气氛中,木兰镇医院的办公楼有了新主人。
  但是要让楼房彻底姓“于”,还必须经过几道关口。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她几乎没有遇到任何阻拦:
  2003年6月5日,也就是法庭调解的当天,于华萍拿着一份《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审批单》到木兰镇政府,时任镇长魏成章在表上签字同意;于随后拿着这份申请去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又顺利地得到了一份《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凭借这份批复书,于华萍在房产部门办理了楼房产权的变更手续。一系列复杂的手续,于华萍在几个小时内就全部搞定。相关部门办理此事的“效率”之高,令人惊诧。
  在讨要租金遭到医院方面的断然拒绝后,于华萍再一次寻求到了法律的庇护。2005年8月,于华萍又以违约之由将镇医院告上法庭。11月24日,木兰县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协议,镇医院给付拖欠于华萍的租金5万元,并于判决生效90日内搬离房屋。
  2006年初,急不可待的于华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木兰县政府建议县人大常委会要求法院重新复查此案。县法院已定于今年5月30日召开一次听证会。由于木兰县法院自己就是这桩官司的原始裁决机关,职工们对能否要回综合办公楼,“心里七上八下的。”尚福新说。
  (范迎春)